存在以下行为的,属于违反消费者保障质量规定:(1)商品存在缺陷的。
(2)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。
(3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的。
(4)不符合商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
(5)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。
(6)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。
(7)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。
(8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。
(9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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